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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10306b
令函日期: | 101-03-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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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電子郵件1010306b |
令函要旨: | 一、所詢店家在牆壁上繪畫米奇和米妮的圖案一事,依著作權法(下稱本法)規定,可能涉及「重製」美術著作的行為,除符合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規定外,應事先徵得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才能合法利用,否則即須負民、刑事責任。 二、又米奇和米妮的圖案,一般是用於遊樂場所之場景塗鴨,藉此吸引顧客入場消費,但顧客前往自助餐店消費,通常是基於飲食的目的而不是為了觀賞米奇的圖案,因此,該店家之利用行為,實際上對著作財產權人無甚損害,且利用的結果對著作的潛在市場並不會產生替代效果,似仍可依本法第65條主張合理使用,而無須事先徵得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 三、上述說明是行政機關的見解,其有無構成合理使用、是否有侵害著作權之情形,如有爭議,仍應由著作財產權人提起告訴,並由司法機關於具體個案中判斷。惟您並非著作財產權人, 您雖可依法告發,但仍須由著作財產權人提起告訴,司法機關才能進行訴追程序,併予說明。 |
相關法條 | 法條名稱 | 法條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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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06500 | 著作權法第65條 | 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 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所定之合理範圍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基準: 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 二、著作之性質。 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著作權人團體與利用人團體就著作之合理使用範圍達成協議者,得為前項判斷之參考。 前項協議過程中,得諮詢著作權專責機關之意見。 |
- 發布日期 : 101-03-06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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