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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10306d

令函日期: 101-03-06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010306d
令函要旨: 有關 您所詢問的問題,本局答復如下:
一、按設計競賽在法律上屬於要約,主辦單位的徵選規定對參賽者有拘束力,至參加人同意提供其作品參加競賽之行為係承諾,於約定之條件成就時,契約即成立,雙方均受競賽辦法之拘束,合先說明。
二、關於您質疑所詢之手提包創新設計競賽智慧財產權聲明書第二條,有關智慧財產權歸屬主辦單位且得移轉當年贊助廠商修改上市等規定,是否有涉及霸凌參賽者之智慧財產權之疑義,據向執行單位進行瞭解,上述規定之適用範圍係限於入選/得獎作品,並為協助入選/得獎作品未來能夠生產上市,故約定主辦單位得將該等作品轉移贊助廠商修改生產,以促進產業發展;因考量贊助廠商為生產該等作品可能需進行必要之修改,會與原著作人產生爭議,降低廠商生產該等作品之意願,所以規定作品於入選/得獎後其智慧財產權歸屬主辦單位擁有,主辦單位強調並無故意漠視參賽者智慧財產權之意圖。
  • 發布日期 : 101-03-06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1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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