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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10308b

令函日期: 101-03-08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010308b
令函要旨: 按著作權法規定,著作係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且須具有原創性,次按本法第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標語或通用之名詞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因此,來函所詢之「網路購物」和「及時通(奇摩即時通等)」之用語,如屬不具有原創性或為標語或通用之名詞,非著作權法所保護之著作,任何人皆得自由利用。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0900 著作權法第9條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一、 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 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三、 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四、 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五、 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 發布日期 : 101-03-08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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