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電子郵件1010308b
令函日期: | 101-03-08 |
---|---|
令函案號: | 電子郵件1010308b |
令函要旨: | 按著作權法規定,著作係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且須具有原創性,次按本法第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標語或通用之名詞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因此,來函所詢之「網路購物」和「及時通(奇摩即時通等)」之用語,如屬不具有原創性或為標語或通用之名詞,非著作權法所保護之著作,任何人皆得自由利用。 |
相關法條 | 法條名稱 | 法條條文 |
---|---|---|
01000900 | 著作權法第9條 |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一、 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 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三、 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四、 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五、 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
- 發布日期 : 101-03-08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