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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10308c

令函日期: 101-03-08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010308c
令函要旨: 有關 您的來信,謹回復如下:
一、 著作權法所稱之著作係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依您來信所檢附之紐約時裝店櫥窗照片觀之,該擺放物體之櫥窗設計,以及櫥窗內擺放立體之衣服、鳥籠等,本身均非屬著作,將其拍攝成照片不會有違反著作權法的問題。惟如櫥窗內擺放的物品為著作(例如建築模型、雕塑、美術工藝品等),則將他人之著作予以拍攝成照片及其後將此照片印製於書籍上,即涉及著作權法所定重製之行為,除有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情形外,應得到該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授權方屬合法。
二、 另來函所述作者拍攝紐約時裝店櫥窗照片本身,如具創作性,則該照片屬著作權法所保護之「攝影著作」,其著作人(作者)在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併予敘明。
  • 發布日期 : 101-03-08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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