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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10313
令函日期: | 101-03-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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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電子郵件1010313 |
令函要旨: | 有關 您所詢問的問題,本局答復如下: 一、您所創作完成之圖案如具有創作性,則該等圖案自創作完成時起就受著作權法(下稱本法)之保護,任何人如要利用您享有著作財產權的著作,除有合理使用之情形(請參考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規定)外,應該取得您的同意或授權,否則即有可能構成侵害著作財產權之行為,而須負擔民、刑事責任。 二、有關您來函提到您所創作的圖案被製成貼紙,貼製台北市監理處之大型重型機車驗車處左手邊的廁所內,上面還被標上一些字語等行為,已經涉及本法所規定的「重製」著作之行為,因此,如他人是未取得您的同意而擅自「重製」您的作品,即可能會構成侵害著作財產權之行為,您若想要維護自身權益,停止侵權行為,可依本法第82條或鄉鎮市調解條例有關調解程序之規定申請調解;或向警察機關或司法機關提出告訴,也可以檢具事證逕向保護智慧財產權警察大隊檢舉著作權之侵權行為(專線:0800-016-597,電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
- 發布日期 : 101-03-13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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