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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10323b

令函日期: 101-03-23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010323b
令函要旨: 有關 您詢問的問題,答覆如下:
一、 所詢提供手機同步收看電視節目之直播內容或同步轉播演唱會內容,如係按照事先安排之次序及時間向公眾傳達著作內容、使公眾得在該受管控之範圍內(例如接收之區域及對象係受限的)為單向、即時性的接收,則屬於著作權法之「公開播送」;如所提供者係互動式之隨選視訊服務,使公眾得於各自選定之時間或地點接收著作內容,則屬著作權法所稱之「公開傳輸」。
二、 又本局【著作權資料檢索系統】已上載本局網站公開供各界參考,其中包括有著作權法專責機關歷年所作法令解釋,歡迎檢索參考。
  • 發布日期 : 101-03-23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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