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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10330a
令函日期: | 101-03-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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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電子郵件1010330a |
令函要旨: | 關於 您詢問之問題,本組答覆內容如下: 一、依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9款規定:「公開演出:指以演技、舞蹈、歌唱、彈奏樂器或其他方法向現場之公眾傳達著作內容。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者,亦屬之。」,所以當我們將音樂CD透過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對公眾進行播放時,即屬於以「其他方法」向現場之公眾傳達著作內容,而構成公開演出之行為。 二、當我們合法購得英文教學CD時,是取得CD的所有權,並不包括公開演出等著作財產權之權利,因此,當利用擴音設備播放CD光碟給機關單位聽時,若沒有取得公開演出之授權,即使是在政府機關內部的利用,仍可能侵害著作權人的公開演出權。 三、取得授權的方式,以信中所提英語教學CD而言,如果出版社或錄製者為著作權人的話,可以直接與其洽商取得授權。 |
- 發布日期 : 101-03-30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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