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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10409

令函日期: 101-04-09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010409
令函要旨:

一、依著作權法第22條規定,著作權人專有重製其著作之權利,何謂「重製」是指將歌曲音樂灌錄在電腦伴唱機(點歌機)上的行為,因此沒有取得著作權人的同意或授權,擅自重製他人的著作,是侵害著作權的行為,著作權人可依著作權法規定對侵害著作權的行為人,進行訴訟。所以,當 您灌錄歌曲在電腦伴唱機時,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的重製授權,才不會侵害他人的著作權,而要負相關的民、刑事責任。

二、由於市面上電腦伴唱機的廠牌眾多,每家伴唱機公司有其取得授權的新歌,電腦伴唱機租賃業者如果要灌錄新歌,則須取得新歌所屬的伴唱機公司(著作財產權人或專屬被授權人)的授權。所以, 您所要灌錄的新歌眾多時,其又分別屬於各家伴唱機公司,則應分別取得所灌錄歌曲的授權,否則會有侵權的問題;若 您僅需要灌錄某家伴唱機公司的歌曲時,則只須付費給該公司,而不須付費給其他公司。至於灌錄的費用是一次性的買斷或按月繳付給伴唱機公司,則須與伴唱機公司進行協商。因此,灌錄的歌曲愈多,所需支付的授權成本也愈高,所以,宜評估自身的經營條件,是否需要灌錄多家廠牌伴唱機的歌曲,是否自行吸收這些經營成本或者將成本轉嫁。

三、要特別說明的是,電腦伴唱機租賃業者向經銷商購買合法重製授權的電腦伴唱機,其發行時間超過1年甚至數年以上之「舊歌」,若該歌曲是屬於有期限制的專屬授權者,雖然其授權期間業已屆滿,因該歌曲係專屬授權期間合法重製,如電腦伴唱機租賃業者無其他新的重製行為,則因重製時係合法重製,不會有重製侵害著作權之問題,後續取得著作財產權或授權者,不得主張該非法重製物而予取締或追究(請參閱本局98年4月21日智著字第09800023800號函)。

四、另外,著作權的糾紛,除可進行司法訴訟程序外,也可依著作權法第82條規定申請調解,調解辦法可至本局網站查詢(路徑:首頁/公開資訊/法規資訊/現行著作權相關法規)。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2200 著作權法第22條 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重製其著作之權利。表演人專有以錄音、錄影或攝影重製其表演之權利。前二項規定,於專為網路合法中繼性傳輸,或合法使用著作,屬技術操作過程中必要之過渡性、附帶性而不具獨立經濟意義之暫時性重製,不適用之。但電腦程式著作,不在此限。前項網路合法中繼性傳輸之暫時性重製情形,包括網路瀏覽、快速存取或其他為達成傳輸功能之電腦或機械本身技術上所不可避免之現象。
  • 發布日期 : 101-04-09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9-04-14
  • 瀏覽人次 : 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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