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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10410
令函日期: | 101-04-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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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電子郵件1010410 |
令函要旨: | 有關 您的來信,謹回復如下: 一、 依著作權法第10條之1規定,著作權之保護,僅及於著作之表達,而不及於觀念之抄襲,來信所述製作廣告模仿關鍵時刻劉寶傑與專家對話的橋段,若僅係模仿該節目橋段而非對話內容,應屬觀念之抄襲,尚無侵害著作權之虞。惟如廣告中所模仿者包括該節目中之對話內容,若該等對話內容具原創性,且無著作權法第9條不得為著作權標的之情形者,即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語文著作,模仿者會可能構成抄襲而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 二、 另外,著作是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因此,「節目名稱」若僅為一單句名稱,則不符合上述著作之定義,不受著作權法之保護,任何人加以利用並不會有侵害著作權的問題,併予敘明。 |
相關法條 | 法條名稱 | 法條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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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01001 | 著作權法第10條之1 | 依本法取得之著作權,其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而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 |
- 發布日期 : 101-04-10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