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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著字第10100038250號

令函日期: 101-05-14
令函案號: 智著字第10100038250號
令函要旨: 主旨:有關 貴分署函詢中華山城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美術著作「中華山城圖」之法律效力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分署101年5月1日新北執義97年營稅執特專字第00013290號函。
二、按著作權法第33條規定:「法人為著作人之著作,其著作財產權存續至其著作公開發表後五十年。」又同法第42條規定:「著作財產權因存續期間屆滿而消滅。於存續期間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亦同:一、著作財產權人死亡,其著作財產權依法應歸屬國庫者。二、著作財產權人為法人,於其消滅後,其著作財產權依法應歸屬於地方自治團體者。」
三、經查旨揭美術著作係中華山城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於84年4月26日完成,依著作權法第33條規定,其著作財產權存續至134年12月31日。復按87年1月21日修正公布之著作權法,業以刪除著作權登記制度,即著作權業務主管機關自87年1月23日起,已不再受理著作權登記等相關業務,故該美術著作之著作財產權是否有轉讓或變更、及其是否尚在存續期間(法人是否仍存續?),本局無從得知,請依個案調查認定。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3300 著作權法第33條 法人為著作人之著作,其著作財產權存續至其著作公開發表後五十年。但著作在創作完成時起算五十年 內未公開發表者,其著作財產權存續至創作完成時起五十年。
  • 發布日期 : 101-05-14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2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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