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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著字第10100031130號

令函日期: 101-04-18
令函案號: 智著字第10100031130號
令函要旨: 主旨:有關 貴公司函詢於97年10月29日申請「天下為公」製版權登記一案,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公司101年4月10日函。
二、有關 貴公司函詢於97年10月29日申請「天下為公」製版權登記一案未見答復及退款,經查本局業以98年2月24日智著字第09800004740號函復 貴公司略以「貴公司未能繳交原件以供核驗,因此無從認定 貴公司申請製版之美術著作是否屬『著作原件』,全案無從進行審認,爰將全案予以發還並退還申請案規費」在案(詳如附件1)。
三、又 貴公司再於98年3月25日來函說明本局98年2月24日智著字第09800004740號函已收悉,並提及有意將珍藏半世紀中山先生親筆「天下為公」墨寶之美術著作,申請智慧財產權後贈送國家保存一事;本局再以98年4月1日智著字第09800025630號函復 貴公司略已:若有意將「天下為公」墨寶贈予國家,純屬物權之行使,應由「天下為公」此物之所有權人決定之,與有無申請製版權登記無涉答覆在案(詳如附件2)。
四、本案 貴公司來函說明「第09800004740來文已收到數年,本社也答復貴局 ,至今未見答復,如不准,亦未見退款,或說出理由。」一節,恐有誤解,相關資料詳見附件,請參考。
  • 發布日期 : 101-04-18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2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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