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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著字第10100034340號
令函日期: | 101-04-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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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智著字第10100034340號 |
令函要旨: | 主旨:有關 貴公司函詢本局100年12月1日智著字第10016004022號函相關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會101年4月20日中廣管(101)字第121469號函。 二、本局旨揭行政處分附件一之「全國性」調頻網及調幅網,所謂「全國性」係指廣播電臺經營者以串聯全國各地方分臺之方式聯合公開播送節目內容而言,復按行政院新聞局86年5月19日修正之「廣播電台聯合經營及聯播相關處理原則」規定,「二、聯播原則:(三)大、中功率之獨立電台聯播比率不得高於百分之五十;小功率獨立電台不得高於百分之七十;設有分台之電台,其分台聯播比率比照小功率電台標準。」是以,本局前揭全國性調頻網及調幅網乃指以串聯全國各地方分臺之方式聯合公開播送節目內容,並包含上開行政院新聞局處理原則所訂各地方分臺之自播節目,先予敘明。 三、有關 貴公司經主管機關核配之頻率,針對頻道屬性計有三個全區調頻網(流行網、音樂網、寶島網)、二個全區調幅網(新聞網、鄉親網)及三個自播頻道(臺北調幅531、臺中調幅1062、臺南調幅891)等,前揭廣播電臺如係本局旨揭處分全國性廣播電臺之經營方式,並符合上開行政院新聞局之「廣播電台聯合經營及聯播相關處理原則」,則適用旨揭處分中「全國性」廣播電臺之使用報酬率。另外,有關來函中之「全區」是否屬於全國性之定義,因非本局主管業務範圍,歉難答復,建議洽詢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為宜。 |
- 發布日期 : 101-04-26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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