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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著字第10100041760號

令函日期: 101-05-22
令函案號: 智著字第10100041760號
令函要旨: 主旨:有關 貴會對「有線電視台概括授權公開播送使用報酬率」之適用及收費對象有疑義一案,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會101年5月16日(101)台樂權忠字第1010095號函。
二、本局前以101年4月24日智著字第10116002081號函審定 貴會之「有線電視台概括授權公開播送使用報酬率」,本項費率係針對有線電視自製頻道之公開播送行為而訂,而有線電視系統業者為公開播送行為人,即應為本項費率之適用對象, 貴會自得依本項費率向有線電視系統業者收取使用報酬。
三、由於租用有線電視自製頻道時段之節目託播廠商並未實際從事公開播送行為,故非本項費率之適用對象。惟實務上有線電視系統業者如與節目託播廠商另行達成協議,將其支付予 貴會之使用報酬轉嫁予託播廠商負擔,則屬有線電視系統業者與節目託播廠商間之私權關係,與本項費率之適用無涉。
  • 發布日期 : 101-05-22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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