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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著字第10100042230號

令函日期: 101-05-22
令函案號: 智著字第10100042230號
令函要旨: 主旨:貴署函囑查明相關歌曲之原創人及現在之著作權人為何等資料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署101年5月16日南檢欽正101他241字第29061號函。
二、我國著作權法係採創作保護主義,即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請參考本法第10條之規定),不以申請著作權登記為權利取得要件,又87年1月21日修正公布之著作權法,業已刪除著作權登記制度,即著作權業務主管機關自87年1月23日起,已不再受理著作權登記等相關業務,先予敘明。
三、函囑查明歌曲之著作權人及現在之著作權人等相關資料一節,經查詢現有著作權組資料庫,並無相關資料可資提供,尚祈見諒。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1000 著作權法第10條 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但本法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 發布日期 : 101-05-22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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