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電子郵件1010502
令函日期: | 101-05-02 |
---|---|
令函案號: | 電子郵件1010502 |
令函要旨: | 有關 您的來信,謹回復如下: 一、 大型電腦封閉式主機之作業系統軟體,應為著作權法上所稱之電腦程式著作,而受到著作權的保護, 貴公司租賃該作業系統軟體並支付授權費用,僅係取得該作業系統軟體之使用授權,亦即著作財產權人(如原廠)授權 貴公司得在契約授權範圍內使用該作業系統之權利,並非買斷著作財產權之對價。因此,您來函中所述原廠告知將於101年12月31日不再提供該作業系統軟體授權之行為,係其本於著作財產權人之地位行使其權利之行為(終止授權契約),並沒有違反著作權法。貴公司如於授權期滿後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自行開機利用,由於該作業系統自授權期滿後本應自主機中刪除, 貴公司之行為有可能構成侵害該電腦程式著作之「重製權」,而須負擔民、刑事責任,尚無法以業務需要或業務性質內容涉及國內民生工業急需而可免責。 二、 另著作權係屬私權,有關電腦程式著作之授權,原則上應依市場機制,由權利人與利用人雙方自由磋商達成協議,著作權法並無電腦程式著作之強制授權規定,若 貴公司欲繼續利用該作業系統軟體,建議仍應持續向著作財產權人洽商授權相關事宜。 三、 至於 貴公司所關切長期支付龐大授權費用,原廠卻不願繼續提供授權,是否公平合理一節,涉及公平交易法相關規定,建議可逕向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查詢釐清(該會服務中心專線:02-2351-0022)。 |
- 發布日期 : 101-05-02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3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