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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10504

令函日期: 101-05-04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010504
令函要旨: 有關 您的來信,謹回復如下:
一、 首先,來信所提及大陸對於侵害著作權之刑事處罰訂有起訴門檻1節,事實上對侵權行為是否訂有起訴門檻,係依據各國國情不同而定,並無一絕對標準,大陸之起訴門檻將使低於法定門檻(侵權之數量或金額)但已具有商業規模之故意侵權行為免於刑事追訴,亦曾遭致國際爭議。
二、 其次,來信所提及台北地檢署對販賣盜版大陸戲劇光碟不予以起訴1節,查大陸與我國均為世界貿易組織(WTO)之會員體,依「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TRIPS)」第3條規定之「國民待遇」原則,要求各會員體必須保護其他所有會員體國民之著作,因此大陸人民之著作,在我國境內受我國著作權法之保護,我國人民之著作亦受大陸著作權法之保護,亦即兩岸加入WTO均負有遵守依國民待遇原則相互保護雙方國民智慧財產權之義務。因此,台北地檢署對於販賣盜版大陸戲劇光碟予以不起訴,似有違TRIPS之規定,目前本案所涉及法律問題正由法務部討論處理中。
  • 發布日期 : 101-05-04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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