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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10504b

令函日期: 101-05-04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010504b
令函要旨: 有關 您所詢問的問題,本組答復如下:
一、依著作權法規定,著作是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如非屬著作權法第9條所規定不受保護之標的(例如:標語、通用之符號、名詞等),即屬受著作權法保護的著作。
二、著作權法所稱之「美術著作」及「圖形著作」,是指繪畫、漫畫、書法、雕塑、地圖、圖表、科技或工程設計圖等,相關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5條第1項各款著作內容例示,所以您來函詢問的經濟部與本局在網站及機關文宣上之專屬logo,是具有原創性的美術著作,自受著作權法的保護。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0900 著作權法第9條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一、 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 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三、 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四、 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五、 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 發布日期 : 101-05-04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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