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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10510

令函日期: 101-05-10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010510
令函要旨: 關於 您所詢的問題,答復如下:
一、有關 您將多年前購買遊戲主機附贈之遊戲片上網拍賣的行為是否觸法一節,端視該遊戲片是否為正版商品,如果是正版的(合法重製物),應不生違反著作權法問題,但如果是盜版品,則上網拍賣(散布)此盜版遊戲片之行為,會構成侵害著作財產權人專有的「散布權」,可能須負擔民、刑事責任,會涉有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之問題。
二、 不過,著作權的刑事處罰限於故意犯,並不處罰無侵權故意及過失犯,檢察官在受理此類案件時,多會考量是否有犯罪的故意(侵權的故意)、拍賣之情形或數量、獲利之多寡等因素,而為是否起訴之決定。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9101 著作權法第91條之1 擅自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犯前項之罪,其重製物為光碟者,處六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但違反第八十七條第四款規定輸入之光碟,不在此限。犯前二項之罪,經供出其物品來源,因而破獲者,得減輕其刑。
  • 發布日期 : 101-05-10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2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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