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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10522b

令函日期: 101-05-22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010522b
令函要旨: 您好!關於 您所詢問題,本組答覆如下:
一、 根據著作權法第48條對合理使用的規定,其利用主體限於「供公眾使用之圖書館、博物館、歷史館、科學館、藝術館或其他文教機構」,而本法對公眾之定義是指不特定人或特定之多數人,因此圖書館如果是供不特定人或特定之多數使用者,即屬供公眾使用之圖書館。
二、 另本法第48條第1款所稱「收藏之著作」,限於館內收藏之已公開發表的著作,如該著作非館內收藏或尚未公開發表,即不屬於本條所指得重製之著作。所以依來函所詢,在符合前項(說明一)的前題下,如果 貴公司圖書館取得的是該電子期刊的原始檔案、光碟等,即符合本法第48條第1款所指「收藏之著作」,但如 貴公司圖書館,取得的單為訂戶編號,尚須進一步前往該期刊的網站或資料庫瀏覽列印全文的話,即不符合本款要件。
三、 另列印之範圍,應限於期刊中的單篇文章,且每人以1份為限,方符合本法第48條第1款合理使用之情形。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4800 著作權法第48條 供公眾使用之圖書館、博物館、歷史館、科學館、藝術館或其他文教機構,於下列情形之一,得就其收藏之著作重製之︰ 一、 應閱覽人供個人研究之要求,重製已公開發表著作之一部分,或期刊或已公開發表之研討會論文集之單篇著作,每人以一份為限。 二、 基於保存資料之必要者。 三、 就絕版或難以購得之著作,應同性質機構之要求者。
  • 發布日期 : 101-05-22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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