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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10522c

令函日期: 101-05-22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010522c
令函要旨: 關於 您所詢的問題,答復如下:
一、 依著作權法規定,著作人於創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請參考著作權法第10條),任何人想「重製」或「改作」他人享有著作權的著作,除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情形外,應徵得著作權人的同意或授權始可為之,否則會構成侵害著作權,如果著作權利人追訴,可能須負擔民、刑事責任。
二、 來函所詢,發現上課老師講義抄自某一本書的內容算不算是違反著作權法一節,須檢視是否符合合理使用,如不符合合理使用,將構成侵害他人著作權,權利人得依法提出告訴,任何人亦得向司法機關告發。如您欲檢舉著作權之侵權行為,可檢具事證逕向保護智慧財產權警察大隊檢舉(檢舉電話:0800-016-597,電子郵件帳號:[email protected]),惟若未經權利人提起告訴,司法機關均係不告不理。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1000 著作權法第10條 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但本法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 發布日期 : 101-05-22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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