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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10522c
令函日期: | 101-05-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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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電子郵件1010522c |
令函要旨: | 關於 您所詢的問題,答復如下: 一、 依著作權法規定,著作人於創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請參考著作權法第10條),任何人想「重製」或「改作」他人享有著作權的著作,除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情形外,應徵得著作權人的同意或授權始可為之,否則會構成侵害著作權,如果著作權利人追訴,可能須負擔民、刑事責任。 二、 來函所詢,發現上課老師講義抄自某一本書的內容算不算是違反著作權法一節,須檢視是否符合合理使用,如不符合合理使用,將構成侵害他人著作權,權利人得依法提出告訴,任何人亦得向司法機關告發。如您欲檢舉著作權之侵權行為,可檢具事證逕向保護智慧財產權警察大隊檢舉(檢舉電話:0800-016-597,電子郵件帳號:[email protected]),惟若未經權利人提起告訴,司法機關均係不告不理。 |
相關法條 | 法條名稱 | 法條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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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01000 | 著作權法第10條 | 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但本法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
- 發布日期 : 101-05-22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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