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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10523
令函日期: | 101-05-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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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電子郵件1010523 |
令函要旨: | 您好!有關來函所詢問題,本局答復如下: 一、 函詢問題一,依著作權法之規定,著作係指文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因此,如創作的內容具備「原創性」(為著作人自己之創作,非抄襲他人者)及「創作性」(作品需符合一定之「創作高度」)2項要件,即為受著作權法保護的著作。按電影為著作權法保護的視聽著作,如報紙上的電影廣告係將電影畫面或電影人物剪輯而成,則應為視聽著作(電影)的重製物,並非為美術著作或圖形著作。 二、 函詢問題二,依現行著作權法的規定,著作人原則上為實際創作著作之人,享有該著作之著作財產權及著作人格權;而 您來信所附的電影廣告為民國47年至54年間所製作,依照上述說明電影廣告既為視聽著作(電影)之重製物,則其著作人為電影之著作人;如有雇傭關係或出資聘人關係時,參照行為時即民國38年及53年之著作權法,由出資人或雇用人享有著作權,但得另以契約約定之。因此,如果 您欲確認該電影廣告的著作人或著作權之歸屬,須向報社、電影公司或電影院查詢之。 三、 函詢問題三,因著作權法於民國74年7月10日修正前係採註冊保護主義,著作須向主管機關註冊始受保護,而該電影廣告為電影之重製物,其受保護之期間應視電影之著作財產權存續期間而定。如該電影於發行時有辦理著作權註冊,則其著作權自最初發行日起算十年已消滅,除不得侵害其著作人格權外,任何人均得利用之;如該電影於發行時未辦理著作權註冊且已發行滿20年者,則依現行著作權法第106條之1第1項規定,有回溯保護規定之適用,即依現行著作權法規定,該電影之著作財產權保護(存續)期間為自「公開發表日」起算五十年,並以屆滿當年之末日為保護期間之終止,例如該電影於54年2月1日公開發表,其著作財產權保護期間將於104年12月31日屆滿而不受保護。 四、 以上說明,請參考現行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款、第2款及第5款、第10條、第34條、第106條之1、第111條、民國38年及53年著作權法第16條之規定。 |
相關法條 | 法條名稱 | 法條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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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00300 | 著作權法第3條 |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著作: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二、著作人:指創作著作之人。三、著作權:指因著作完成所生之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四、公眾:指不特定人或特定之多數人。但家庭及其正常社交之多數人,不在此限。五、重製: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於劇本、音樂著作或其他類似著作演出或播送時予以錄音或錄影;或依建築設計圖或建築模型建造建築物者,亦屬之。六、公開口述:指以言詞或其他方法向公眾傳達著作內容。七、公開播送:指基於公眾直接收聽或收視為目的,以有線電、無線電或其他器材之廣播系統傳送訊息之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著作內容。由原播送人以外之人,以有線電、無線電或其他器材之廣播系統傳送訊息之方法,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者,亦屬之。八、公開上映:指以單一或多數視聽機或其他傳送影像之方法於同一時間向現場或現場以外一定場所之公眾傳達著作內容。九、公開演出:指以演技、舞蹈、歌唱、彈奏樂器或其他方法向現場之公眾傳達著作內容。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者,亦屬之。十、公開傳輸:指以有線電、無線電之網路或其他通訊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提供或傳達著作內容,包括使公眾得於其各自選定之時間或地點,以上述方法接收著作內容。十一、改作:指以翻譯、編曲、改寫、拍攝影片或其他方法就原著作另為創作。十二、散布:指不問有償或無償,將著作之原件或重製物提供公眾交易或流通。十三、公開展示:指向公眾展示著作內容。十四、發行:指權利人散布能滿足公眾合理需要之重製物。十五、公開發表:指權利人以發行、播送、上映、口述、演出、展示或其他方法向公眾公開提示著作內容。十六、原件:指著作首次附著之物。十七、權利管理電子資訊:指於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或於著作向公眾傳達時,所表示足以確認著作、著作名稱、著作人、著作財產權人或其授權之人及利用期間或條件之相關電子資訊;以數字、符號表示此類資訊者,亦屬之。十八、防盜拷措施:指著作權人所採取有效禁止或限制他人擅自進入或利用著作之設備、器材、零件、技術或其他科技方法。十九、網路服務提供者,指提供下列服務者:(一)連線服務提供者:透過所控制或營運之系統或網路,以有線或無線方式,提供資訊傳輸、發送、接收,或於前開過程中之中介及短暫儲存之服務者。(二)快速存取服務提供者:應使用者之要求傳輸資訊後,透過所控制或營運之系統或網路,將該資訊為中介及暫時儲存,以供其後要求傳輸該資訊之使用者加速進入該資訊之服務者。(三)資訊儲存服務提供者:透過所控制或營運之系統或網路,應使用者之要求提供資訊儲存之服務者。(四)搜尋服務提供者:提供使用者有關網路資訊之索引、參考或連結之搜尋或連結之服務者。前項第八款所定現場或現場以外一定場所,包含電影院、俱樂部、錄影帶或碟影片播映場所、旅館房間、供公眾使用之交通工具或其他供不特定人進出之場所。 |
01001000 | 著作權法第10條 | 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但本法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
01003400 | 著作權法第34條 | 攝影、視聽、錄音及表演之著作財產權存續至著作公開發表後五十年。 前條但書規定,於前項準用之。 |
- 發布日期 : 101-05-23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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