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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10525

令函日期: 101-05-25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010525
令函要旨: 有關 您的來信,回復如下:
一、 所詢問題1,道歉啟事如係自行撰寫道歉內容,足以表現創作者的創意、思想而具原創性,則該「道歉啟事」屬著作權法所稱之「語文著作」,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受著作權法保護。反之,如該道歉啟事係依法院判決要求必要記載之內容或一般道歉共通內容,而不具原創性,則不受著作權法保護。
二、 所詢問題2及問題3,著作權法第52條規定可合法「引用」他人著作,不構成著作權的侵害,是指利用他人著作作為自己著作之參證、註釋或評註,亦即必須有自己的創作作為前提,才能主張本條之合理使用。而著作權法第65條之規定,須參酌所利用之性質、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比例、利用的結果是否對原著作造成市場替代效果等,依具體個案判斷是否可以主張合理使用。
三、 最後,著作權本質是私權,來函所述欲將道歉啟事放入 貴公司歷史年鑑,該道歉啟事是否屬著作?是否符合上述合理使用之情形?可參考上述說明決定,惟如發生爭議,則由法院依事實來認定。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6500 著作權法第65條 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 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所定之合理範圍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基準: 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 二、著作之性質。 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著作權人團體與利用人團體就著作之合理使用範圍達成協議者,得為前項判斷之參考。 前項協議過程中,得諮詢著作權專責機關之意見。
  • 發布日期 : 101-05-25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4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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