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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10525b

令函日期: 101-05-25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010525b
令函要旨: 有關 您所詢問的問題,本局答復如下:
一、下載軟體屬於電腦程式著作的「重製」行為,除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規定外,應事先取得該軟體之著作財產權人授權或同意,始得為之,否則會涉及侵害該軟體權利人的「重製權」,如果權利人追訴,可能須負擔民、刑事責任。
二、來函所詢將學校建置於「授權軟體」網站的統計軟體,下載後存放於個人電腦或機關內部使用(或不使用),會不會違反著作權法一案,如該網站提供之軟體係授權他人下載,則其下載只要符合其授權範圍,即不會違反著作權法;若超出授權範圍或該網站並未授權他人利用,則除符合合理使用之規定情形外,應取得該軟體權利人的同意或授權,才不會涉及侵害權利人專有的「重製權」。
  • 發布日期 : 101-05-25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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