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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10531b

令函日期: 101-05-31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010531b
令函要旨: 有關 您的來信,回復如下:
一、 第四台訊號如承載節目內容,即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來函所述業者擷取第四台節目訊號,如係儲存於自己的伺服器而後上傳到網路上供民眾點選觀看,會涉及到他人之音樂、錄音及視聽著作之「公開傳輸」之行為;如擷取後於受管控的網路(例如須機上盒始能觀看)與第四台同步播送,則屬「公開播送」之行為,如未取得上述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或其所加入的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之同意或授權,即可能構成著作權法第92條之侵害他人公開傳輸權或公開播送權。
二、 又著作權法第101條規定「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第91條至93條、第95條至第96條之1之罪者,除依各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各該條之罰金」,因此,如公司負責人、股東或員工因執行公司業務而侵害了他人公開傳輸權或公開播送權,除實際行為人就自己之違法行為負責外,公司亦有可能依著作權法第101條規定而負其責任,科處罰金。
  • 發布日期 : 101-05-31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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