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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著字第10100022190號
令函日期: | 101-03-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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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智著字第10100022190號 |
令函要旨: | 主旨:有關各級學校或縣市網中心電子書包實驗涉及之數位出版內容 授權問題,答覆如說明二,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會101年3月13日101教科協字第006號函。 二、將紙本教科用書內容上傳網路供下載利用,涉及「重製」、「公開傳輸」等行為,都是著作權法賦予著作財產權人之專屬權利,除有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所定合理使用情形外,需要得到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因此應先釐清教科用書的著作財產權歸屬。 三、有關出版商延聘專家學者編纂教科用書之著作權歸屬,分別情形說明如下: (一)專家學者提出編纂意見並實際編寫內容者,原則上以專家學者為著作財產權人,除非出版商與專家學者另有約定,則依其約定(請參照著作權法第12條規定)。 (二)專家學者提出編纂建議,由出版商的受雇員工實際編寫內容者,原則上以出版商為著作財產權人,除非出版商與其受雇員工另有約定,則依其約定(請參照著作權法第11條規定)。 (三)由專家學者擇選文章,編制依法令應經教育行政機關審定的教科用書時,出版商在符合著作權法第47條所定要件下,可以在合理範圍內,重製、改作、編輯、散布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請參照著作權法第47條及第63條規定)。因此,出版社如果想將這些選文(也就是依著作權法第47條規定取得法定授權之教科用書內容)重製在電子書包上供學童閱覽, 因涉及之「重製」及「散布」行為,仍在前述規定之容許利用範圍內,無須取得該等選文的著作財產權人授權;但出版社如果係透過網路傳輸該等選文內容,也就是上傳網站供學童透過電子書包上線或下載後閱覽,另會涉及「公開傳輸」行為,因著作權法第47條及第63條規定並未包括「公開傳輸」情形,恐無法主張合理使用,仍需取得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 四、以上說明,請參照著作權法第11條、第12條、第47條及第63條規定。 |
- 發布日期 : 101-03-23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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