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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著字第10100040320號
令函日期: | 101-05-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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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智著字第10100040320號 |
令函要旨: | 主旨:您來函詢問有關自製電子書之著作權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 照。 說明: 一、復 台端101年5月11日(本局收文日期)來函。 二、著作權法規定,著作人專有重製其著作之權利。掃描屬重製行 為之一種,不論整本掃描或部分掃描,都屬於重製。因此,掃 描他人書籍成電子檔除符合「合理使用」之情形(著作權法第 44條至第65條)外,應徵得該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始 得為之,否則,即屬侵害他人重製權之行為。 三、又依著作權法第51條規定:「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 在合理範圍內,得利用圖書館及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重製已公 開發表之著作。」所以 您自行將所購買之書籍以家中掃描設 備掃描成電子檔供個人閱讀之行為,得依本條規定主張合理使 用,無須取得著作權人之授權。至於 您請求影印店協助裁開 書籍側邊之行為,非屬著作權法所規定之著作利用行為(請參 考著作權法第22至第29條),該影印店並不會有著作權侵權之 問題。 四、至於所詢請影印店協助裁開您所購買之書籍,並加以掃描書籍 內容,將所掃描之電子檔交由 您本人供個人閱讀之用,此時 ,消費者之目的雖是供個人利用,卻是利用店家營業用之掃描 器,屬供公眾使用之機器,恐無法主張著作權法第51條之合理 使用。又影印店雖是受客戶之委託所為,由於影印店是以影印 (包括數位掃描)為業,對是否有侵害他人著作權之情事,本應 予以注意,且店家是掃描書本之全部內容,顯已超過合理使用 之範圍,恐涉及侵害著作財產權,而有民、刑事責任。 |
相關法條 | 法條名稱 | 法條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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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05100 | 著作權法第51條 | 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在合理範圍內,得利用圖書館及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
- 發布日期 : 101-05-22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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