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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著字第10100037180號

令函日期: 101-05-08
令函案號: 智著字第10100037180號
令函要旨: 主旨:貴部函詢為舉辦「政府資訊公開法講習會」,規劃於會場播放
影片是否符合著作權法第55條之疑義一案,復如說明二,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部101年5月2日法律決字第10103103550號書函。
二、著作權法第55條所定之合理使用情形,是針對非以營利為目的
之特定活動,只要未對觀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且未向
表演人支付報酬者,得在該活動中公開上映他人已公開發表之
著作。來函所詢播放影片後由專家學者評析之活動,只要符合
前述要件者,得於活動中公開上映「家用版」影片,無須取得
影片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至於向專家學者支付講座鐘點費及
交通費一節,因「公開上映」視聽著作並無表演人之問題,縱
向講評影片之專家學者支付講座鐘點費及交通費,應不致影響
本條合理使用之成立。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5500 著作權法第55條 非以營利為目的,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且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者,得於活動中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或公開演出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 發布日期 : 101-05-08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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