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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著字第10100037180號
令函日期: | 101-05-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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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智著字第10100037180號 |
令函要旨: | 主旨:貴部函詢為舉辦「政府資訊公開法講習會」,規劃於會場播放 影片是否符合著作權法第55條之疑義一案,復如說明二,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部101年5月2日法律決字第10103103550號書函。 二、著作權法第55條所定之合理使用情形,是針對非以營利為目的 之特定活動,只要未對觀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且未向 表演人支付報酬者,得在該活動中公開上映他人已公開發表之 著作。來函所詢播放影片後由專家學者評析之活動,只要符合 前述要件者,得於活動中公開上映「家用版」影片,無須取得 影片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至於向專家學者支付講座鐘點費及 交通費一節,因「公開上映」視聽著作並無表演人之問題,縱 向講評影片之專家學者支付講座鐘點費及交通費,應不致影響 本條合理使用之成立。 |
相關法條 | 法條名稱 | 法條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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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05500 | 著作權法第55條 | 非以營利為目的,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且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者,得於活動中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或公開演出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
- 發布日期 : 101-05-08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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