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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10604

令函日期: 101-06-04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010604
令函要旨: 有關 您所詢問的問題,本組答復如下:
一、 所詢投影片的內容復製他人享有著作權之著作,已涉及「重製」的著作財產權利用行為,除有著作權法第44至第65條之合理使用情形外,須徵得該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同意,始得為之。又著作權法的52條規定:「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換言之,利用人須先有自己之創作為前提,而利用他人著作作為自己著作之參證、註釋或評註,才能主張本條之合理使用。
二、 因此,所詢問題1之部分,因僅於投影片中的一部分內容利用他人著作,且是基於教學之目的所為,有主張上述第52條合理使用之空間;惟所詢問題2之行為,因投影片之內容多為他人之著作,縱以自己之方式重新組織、表達,惟並無自己之創作存在,顯已非單純之「引用」,恐無法主張第52條之合理使用,似應取得各該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否則,即有可能構成侵害他人著作權之情事,而有負擔民、刑事責任之可能。
三、 又著作權之侵害及有無合理使用空間,涉及具體個案事實之認定,屬司法機關權責,上述意見,請參考。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5200 著作權法第52條 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 發布日期 : 101-06-04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3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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