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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10607

令函日期: 101-06-07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010607
令函要旨: 有關 您所詢問的問題,本組答復如下:
一、 依據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101年6月1日通傳營字第10100242940號函轉 您101年5月21日電子留言辦理。
二、 所詢業者(全視福雲端電視)透過數位機上盒提供數位電視服務涉及的著作權問題,本組曾於日前(101年5月31日及101年6月6日)就該公司提供機上盒收取韌體更新月費、提供客戶收看電影電視節目之行為,可能涉及之著作權侵權問題進行說明(如附),提供給 您參考。

附件
民國101年5月31日
電子郵件1010531
一、 第四台訊號如承載節目內容,即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來函所述業者擷取第四台節目訊號,如係儲存於自己的伺服器而後上傳到網路上供民眾點選觀看,會涉及到他人之音樂、錄音及視聽著作之「公開傳輸」之行為;如擷取後於受管控的網路(例如須機上盒始能觀看)與第四台同步播送,則屬「公開播送」之行為,如未取得上述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或其所加入的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之同意或授權,即可能構成著作權法第92條之侵害他人公開傳輸權或公開播送權。
二、 又著作權法第101條規定「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第91條至93條、第95條至第96條之1之罪者,除依各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各該條之罰金」,因此,如公司負責人、股東或員工因執行公司業務而侵害了他人公開傳輸權或公開播送權,除實際行為人就自己之違法行為負責外,公司亦有可能依著作權法第101條規定而負其責任,科處罰金。
民國101年5月31日
電子郵件1010531
一、有關來函所指之公司提供客戶收看電影電視頻道及第四台內容是否違反著作權法,請參考本局於101年5月31日回復給 您之電子郵件內容,不另贅述。
二、另著作權法第87條第1項第7款規定,下列行為視為侵害著作權:「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意圖供公眾透過網路公開傳輸或重製他人著作,侵害著作財產權,對公眾提供可公開傳輸或重製著作之電腦程式或其他技術,而受有利益者。」因此,若來函所指之公司出於供他人侵害著作財產權之意圖,提供可公開傳輸或重製著作之機上盒,而受有利益,即可能構成違反上述著作權法第87條第1項第7款之規定而要負其侵權責任,併予說明。
三、您如欲檢舉來函所指之公司提供客戶收看電影電視頻道及第四台,涉及是否侵害著作權的違法認定,此部分建議 您檢具事證向警政署保智大隊檢舉,由檢調單位依法處理(檢舉專線:0800-016-597,電子郵件帳號:[email protected])。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8700 著作權法第87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視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 一、以侵害著作人名譽之方法利用其著作者。 二、明知為侵害製版權之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 三、輸入未經著作財產權人或製版權人授權重製之重製物或製版物者。 四、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原件或其國外合法重製物者。 五、以侵害電腦程式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作為營業之使用者。 六、明知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之物而以移轉所有權或出租以外之方式散布者,或明知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之物,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 七、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意圖供公眾透過網路公開傳輸或重製他人著作,侵害著作財產權,對公眾提供可公開傳輸或重製著作之電腦程式或其他技術,而受有利益者。 八、明知他人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之著作侵害著作財產權,意圖供公 眾透過網路接觸該等著作,有下列情形之一而受有利益者: (一)提供公眾使用匯集該等著作網路位址之電腦程式。 (二)指導、協助或預設路徑供公眾使用前目之電腦程式。 (三)製造、輸入或銷售載有第一目之電腦程式之設備或器材。 前項第七款、第八款之行為人,採取廣告或其他積極措施,教唆、誘使、煽惑、說服公眾利用者,為具備該款之意圖。
  • 發布日期 : 101-06-07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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