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電子郵件1010613
令函日期: | 101-06-13 |
---|---|
令函案號: | 電子郵件1010613 |
令函要旨: | 關於 您所詢的問題,答復如下: 一、有關您詢問在大廈社區KTV室內灌錄新歌、歡唱有無違法等問題,首先說明著作權法對「公眾」的定義,是指不特定人或特定之多數人,但家庭及其正常社交之多數人,則不屬於公眾的範圍。由於社區內的KTV室是設置於社區公設內,乃是社區管理委員會所提供社區住戶輪流登記使用的公共空間,故對社區管理委員會而言,社區住戶為「特定的多數人」,而住戶在社區KTV室歡唱,已涉及公開演出的行為,如屬於經常性的提供所有住戶利用電腦伴唱機裡的音樂,利用人應向集管團體取得「公開演出」授權。 二、另外,社區KTV室等場所設置電腦伴唱機後,常會持續不定期灌錄新歌,由於灌歌屬於「重製」的行為,而重製權也是著作財產權人專有的一種權能,所以利用人如有灌歌的需求,應留意歌曲是否有重製的授權,比如請灌歌廠商出示歌曲授權重製的證明後才可以進行灌歌,也就是說,縱使電腦伴唱機有提供灌歌功能,也不可以自行灌錄授權不明的歌,以免觸法。 三、至於如何取得公開演出的授權?國內目前已有3家音樂著作集體管理團體,連絡方式如下: 四、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22條、第26條、第55條及第65條規定。 |
相關法條 | 法條名稱 | 法條條文 |
---|---|---|
01002200 | 著作權法第22條 | 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重製其著作之權利。表演人專有以錄音、錄影或攝影重製其表演之權利。前二項規定,於專為網路合法中繼性傳輸,或合法使用著作,屬技術操作過程中必要之過渡性、附帶性而不具獨立經濟意義之暫時性重製,不適用之。但電腦程式著作,不在此限。前項網路合法中繼性傳輸之暫時性重製情形,包括網路瀏覽、快速存取或其他為達成傳輸功能之電腦或機械本身技術上所不可避免之現象。 |
01002600 | 著作權法第26條 | 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公開演出其語文、音樂或戲劇、舞蹈著作之權利。表演人專有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公開演出其表演之權利。但將表演重製後或公開播送後再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公開演出者,不在此限。錄音著作經公開演出者,著作人得請求公開演出之人支付使用報酬。 |
01005500 | 著作權法第55條 | 非以營利為目的,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且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者,得於活動中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或公開演出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
01006500 | 著作權法第65條 | 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 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所定之合理範圍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基準: 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 二、著作之性質。 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著作權人團體與利用人團體就著作之合理使用範圍達成協議者,得為前項判斷之參考。 前項協議過程中,得諮詢著作權專責機關之意見。 |
- 發布日期 : 101-06-13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1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