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電子郵件1010613b
令函日期: | 101-06-13 |
---|---|
令函案號: | 電子郵件1010613b |
令函要旨: | 有關 您的來信涉及的著作權法相關問題,本組回復如下: 一、依照您來信所述,某公司委託您撰寫活動企劃標案,並約定您若於特定期日前完成該企劃案者,即授權該公司使用您所撰寫之企劃案作為該公司向桃園縣政府投標之用,該公司並應依約給付報酬(如得標應給付標金5%),現該公司卻遲未給付上開約定之報酬,為此您欲終止原本就企劃書之授權。此一問題涉及著作權法第12條出資聘請他人完成著作,事後出資者未給付價金時如何認定著作財產權之歸屬、及出資人得否利用該著作的問題,對此本組曾有相關函釋說明 (如附),提供給 您參考。其餘您與該公司間之合約爭議,涉及民事契約的履約問題,如有爭議,建議循司法途徑予以釐清。 附件 令函日期:中華民國97年04月08日 令函案號:智著字第09716001070號 令函要旨: 有關貴公司函詢著作權法第12條著作財產權歸屬疑義1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依 貴公司97年3月7日書函辦理。 二、有關出資聘請他人完成著作,其著作財產權之歸屬,依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12條規定,出資聘人完成之著作,其著作人及著作財產權之歸屬,原則上當事人得透過契約約定予以認定。如雙方未約定時,則由受聘人為著作人並享有著作財產權,而出資人得在出資的目的及範圍內利用該著作。但受聘人為法人時,應適用本法第11條雇用著作之規定,定其著作人及著作財產權之歸屬,出資人無從依本法第12條取得該著作之權利。 三、所詢若當事人簽立合約後於著作未完成前,發生終止合約且未給付價金等情事,是否影響著作權歸屬1節,由於未完成之著作,並無著作權,不生著作權歸屬之問題。 四、惟若當事人簽立合約後,著作已完成,出資者未給付價金,是否會影響著作權歸屬?則應視出資聘請之合約狀態而定,如果出資聘請之合約已合法終止,即無所謂之出資聘人完成著作之情形存在;反之,如果出資聘請合約仍存在,只是出資者未給付價金,則不影響著作財產權之歸屬,只是受聘人得循民事契約關係,請求相對人依約履行對待給付之問題。然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因此就上述情形(合約終止後,著作權如何歸屬、利用等)均涉及私契約之認定,發生爭議時,亦需依個案事實,由司法機關予以審認。 五、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10條、第11條、第12條等規定。 |
相關法條 | 法條名稱 | 法條條文 |
---|---|---|
01001000 | 著作權法第10條 | 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但本法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
01001100 | 著作權法第11條 | 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依前項規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但契約約定其著作財產權歸受雇人享有者, 從其約定。 前二項所稱受雇人,包括公務員。 |
01001200 | 著作權法第12條 | 出資聘請他人完成之著作,除前條情形外,以該受聘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出資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依前項規定,以受聘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依契約約定歸受聘人或出資人享有。未約定著作財產權之歸屬者,其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 依前項規定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者,出資人得利用該著作。 |
- 發布日期 : 101-06-13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10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