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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10614
令函日期: | 101-06-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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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電子郵件1010614 |
令函要旨: | 有關 您所詢問的問題,答復如下: 一、關於您想將繪本掃描做成簡報講故事給長輩聽的疑問,雖然掃描他人著作涉及到著作財產權人享有的「重製」權,但如果是「合理使用」的話,就不需得到該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依照著作權法第52條規定,「為報導、評論或教學等正當目的之必要,可以在合理範圍內引用他人的著作」。因此,您將繪本掃描做成簡報的行為,如果是為了講故事給長輩聽時,做為說明或補充某些觀點、意見而製作,對於該繪本並不會造成市場替代效果者,即有主張合理使用的空間,並不會造成侵權。 二、另依著作權法第10條之1規定,著作權之保護,僅及於著作之表達,例如您來函所述的「繪本」所享有著作權保護的部分就是著作人所畫的圖畫及所寫的文字,但是並不包括該圖畫及文字所含的思想或概念,所以您帶著繪本講故事給孩子們聽,若您是依照繪本的圖畫及文字,「用自己的話」表達出故事內容,因為沒有重製繪本內的圖畫及文字,並不會涉及侵害他人的著作權,併予說明。 三、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10條之1、第22條及第52條之規定。 |
相關法條 | 法條名稱 | 法條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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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01001 | 著作權法第10條之1 | 依本法取得之著作權,其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而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 |
01002200 | 著作權法第22條 | 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重製其著作之權利。表演人專有以錄音、錄影或攝影重製其表演之權利。前二項規定,於專為網路合法中繼性傳輸,或合法使用著作,屬技術操作過程中必要之過渡性、附帶性而不具獨立經濟意義之暫時性重製,不適用之。但電腦程式著作,不在此限。前項網路合法中繼性傳輸之暫時性重製情形,包括網路瀏覽、快速存取或其他為達成傳輸功能之電腦或機械本身技術上所不可避免之現象。 |
01005200 | 著作權法第52條 | 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
- 發布日期 : 101-06-14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44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