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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10618

令函日期: 101-06-18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010618
令函要旨: 關於 您所詢的問題,答復如下:
一、我國著作權法中,並沒有「版權」一詞,而依 您所詢的問題來看,所說的「版權」似指「著作權」,依著作權法規定,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即取得「著作權」,其權利的內容包括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
二、來文所述佛教經文,因年代久遠而成為公共財,任何人皆可自由利用,您欲將網路下載的該經文的部分內容打字成文字檔,然後再編排並加上注音符號,放在網路上傳播與提供給別人下載使用,不會涉及侵害「著作權」問題。
三、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10條、第30條等規定。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1000 著作權法第10條 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但本法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01003000 著作權法第30條 著作財產權,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存續於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五十年。 著作於著作人死亡後四 十年至五十年間首次公開發表者,著作財產權之期間,自公開發表時起存續十年。
  • 發布日期 : 101-06-18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3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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