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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10620
令函日期: | 101-06-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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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電子郵件1010620 |
令函要旨: | 您好! 一、有關 您詢問某教授翻拍貴單位典藏之日據時代判決原本之著作權問題,因判決屬於公文書,不得為著作權法保護標的(請參考著作權法第9條),故教授於翻拍該等照片時,如僅單純重現日據時代判決的內容,則非新著作,不會涉及著作權問題。而數位資料庫(由教授翻拍之照片製成)之著作權歸屬問題,如資料庫中就內容資料之選擇及編排具有創作性,即使其所收編者非屬受著作權法保護的著作,該內容資料的整體編排亦得屬著作權法第7條所稱之「編輯著作」而受著作權法保護。 二、有關上述編輯著作之著作財產權歸屬,因教授係經由學校名義承接國科會計劃,經電洽國科會綜合業務處表示,國科會所委託辦理之研究計畫,通案係約定由學校擁有著作財產權, 貴單位為委辦契約外之第3人,並無約定為著作人或著作財產權人之可能。 三、數位資料庫的資料編排是否受有著作權法保護,須視其實際情況,於發生爭議時,由司法機關於具體個案審認之,併予說明。 |
相關法條 | 法條名稱 | 法條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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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00900 | 著作權法第9條 |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一、 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 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三、 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四、 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五、 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
- 發布日期 : 101-06-20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3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