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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10620b

令函日期: 101-06-20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010620b
令函要旨: 所詢問題,本局答覆如下:
一、依法務部101年6月19日法檢決字第10100116090號函轉 您101年6月13日致法務部部長電子信箱之電子郵件辦理。
二、於社區里民活動中心裝設電腦伴唱機供社區民眾演唱歌曲,會涉及(一)音樂著作(詞、曲)及錄音著作(有旋律之聲音)之公開演出及(二)視聽著作(影像畫面)之公開上映,而「公開演出權」及「公開上映權」均為著作財產權人專有之權利,所以在社區活動中心,公開上映他人視聽著作及公開演出他人音樂著作及錄音著作,除符合著作權法第55條合理使用之規定外,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授權或經其授權的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以下簡稱集管團體)之授權。又公開演出他人之錄音著作,錄音著作著作財產權人僅享有支付使用報酬之權利,並無追究利用人侵害行為民、刑事責任之權利。
三、因此,於社區里民活動中心裝設電腦伴唱機供社區民眾演唱歌曲,應向音樂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或逕洽音樂著作之集管團體取得公開演出的授權,而我國已有3家音樂集管團體有此方面的授權,由於電腦伴唱機中所利用之曲目非常多,動輒幾千首,會同時利用到3家集管團體所管理之音樂著作可說極為普遍,通常而言,應取得3家集管團體的授權。目前我國各音樂著作集管團體的聯絡電話與網站如下:
(一)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人聯合總會(MCAT), 聯絡電話:(02)25701680,網站:http://www.mcat.org.tw/。
(二)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MUST),聯絡電話:(02)25110869,網站:http://www.must.org.tw/。
(三)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協會(TMCS),聯絡電話:(02)89821299,網站:http//www.tmcs.org.tw/。
四、另外,於購買電腦伴唱機或重製歌曲於電腦伴唱機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購買電腦伴唱機時,應先確認電腦伴唱機中歌曲重製係屬合法來源。各廠商保證已經全部獲得重製授權之保證書,雖然未必可以完全信賴,但購買電腦伴唱機時仍應持該保證書作為無侵權故意之主張,抗辯無責任,故購買時應要求廠商提供有合法來源的保證書,又為求審慎,亦可進一步向廠商確認,以保障自身權益。
(二)應查明後續新歌之灌錄光碟或記憶卡、灌歌站是否標示原廠商名稱,有無取得重製的授權,這一個部分通常是容易忽略才被作為侵權控告的對象,所以後續的灌歌如無重製授權,須拒絕,否則會有後續困擾,又如廠商能提出保證,如遇有侵權情事,亦可保有較有利於己之事證。例如:購A廠牌之電腦伴唱機,如取得A廠出版之灌歌光碟,加以灌錄在A廠牌之伴唱機內,較可確保是在已取得授權之範圍內。各廠牌電腦伴唱機重製授權契約多數有針對特定廠牌機器之範圍限制,如欲灌錄他廠牌歌曲,需另外取得重製授權。於自購之電腦伴唱機補灌新歌,應灌錄原伴唱機廠商所提供之光碟,並認明原出廠公司名稱標示。並避免將某廠商出版之新歌光碟、CF記憶卡、灌歌站內之歌曲灌錄在非該廠出產之電腦伴唱機內。
(三)如果未取得合法重製授權的歌曲,請不要灌錄,或電腦伴唱機內灌錄有盜版歌曲者,請將該盜版歌曲刪除,以免侵害他人的著作權,而增加不必要的困擾。
五、本案相關法條請參閱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5款、第22條第1項、第25條、第26條第1項、第55條。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0300 著作權法第3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著作: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二、著作人:指創作著作之人。三、著作權:指因著作完成所生之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四、公眾:指不特定人或特定之多數人。但家庭及其正常社交之多數人,不在此限。五、重製: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於劇本、音樂著作或其他類似著作演出或播送時予以錄音或錄影;或依建築設計圖或建築模型建造建築物者,亦屬之。六、公開口述:指以言詞或其他方法向公眾傳達著作內容。七、公開播送:指基於公眾直接收聽或收視為目的,以有線電、無線電或其他器材之廣播系統傳送訊息之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著作內容。由原播送人以外之人,以有線電、無線電或其他器材之廣播系統傳送訊息之方法,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者,亦屬之。八、公開上映:指以單一或多數視聽機或其他傳送影像之方法於同一時間向現場或現場以外一定場所之公眾傳達著作內容。九、公開演出:指以演技、舞蹈、歌唱、彈奏樂器或其他方法向現場之公眾傳達著作內容。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者,亦屬之。十、公開傳輸:指以有線電、無線電之網路或其他通訊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提供或傳達著作內容,包括使公眾得於其各自選定之時間或地點,以上述方法接收著作內容。十一、改作:指以翻譯、編曲、改寫、拍攝影片或其他方法就原著作另為創作。十二、散布:指不問有償或無償,將著作之原件或重製物提供公眾交易或流通。十三、公開展示:指向公眾展示著作內容。十四、發行:指權利人散布能滿足公眾合理需要之重製物。十五、公開發表:指權利人以發行、播送、上映、口述、演出、展示或其他方法向公眾公開提示著作內容。十六、原件:指著作首次附著之物。十七、權利管理電子資訊:指於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或於著作向公眾傳達時,所表示足以確認著作、著作名稱、著作人、著作財產權人或其授權之人及利用期間或條件之相關電子資訊;以數字、符號表示此類資訊者,亦屬之。十八、防盜拷措施:指著作權人所採取有效禁止或限制他人擅自進入或利用著作之設備、器材、零件、技術或其他科技方法。十九、網路服務提供者,指提供下列服務者:(一)連線服務提供者:透過所控制或營運之系統或網路,以有線或無線方式,提供資訊傳輸、發送、接收,或於前開過程中之中介及短暫儲存之服務者。(二)快速存取服務提供者:應使用者之要求傳輸資訊後,透過所控制或營運之系統或網路,將該資訊為中介及暫時儲存,以供其後要求傳輸該資訊之使用者加速進入該資訊之服務者。(三)資訊儲存服務提供者:透過所控制或營運之系統或網路,應使用者之要求提供資訊儲存之服務者。(四)搜尋服務提供者:提供使用者有關網路資訊之索引、參考或連結之搜尋或連結之服務者。前項第八款所定現場或現場以外一定場所,包含電影院、俱樂部、錄影帶或碟影片播映場所、旅館房間、供公眾使用之交通工具或其他供不特定人進出之場所。
01002200 著作權法第22條 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重製其著作之權利。表演人專有以錄音、錄影或攝影重製其表演之權利。前二項規定,於專為網路合法中繼性傳輸,或合法使用著作,屬技術操作過程中必要之過渡性、附帶性而不具獨立經濟意義之暫時性重製,不適用之。但電腦程式著作,不在此限。前項網路合法中繼性傳輸之暫時性重製情形,包括網路瀏覽、快速存取或其他為達成傳輸功能之電腦或機械本身技術上所不可避免之現象。
01002500 著作權法第25條 著作人專有公開上映其視聽著作之權利。
01002600 著作權法第26條 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公開演出其語文、音樂或戲劇、舞蹈著作之權利。表演人專有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公開演出其表演之權利。但將表演重製後或公開播送後再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公開演出者,不在此限。錄音著作經公開演出者,著作人得請求公開演出之人支付使用報酬。
01005500 著作權法第55條 非以營利為目的,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且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者,得於活動中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或公開演出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 發布日期 : 101-06-20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5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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