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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10621

令函日期: 101-06-21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010621
令函要旨: 有關 您的來信,本組回復如下:
一、 來函所詢有關店家「幫顧客將自己購買的實體書製作成電子書,並將原有的實體書銷毀」是否違反著作權法一節,本局曾於日前作過相關解釋(101年5月22日智著字第10100040320號,如附件),提供給 您參考。

附件
令函日期:中華民國101年05月22日
令函案號:智著字第10100040320號
令函要旨:
主旨:您來函詢問有關自製電子書之著作權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台端101年5月11日(本局收文日期)來函。
二、著作權法規定,著作人專有重製其著作之權利。掃描屬重製行為之一種,不論整本掃描或部分掃描,都屬於重製。因此,掃描他人書籍成電子檔除符合「合理使用」之情形(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外,應徵得該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否則,即屬侵害他人重製權之行為。
三、又依著作權法第51條規定:「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在合理範圍內,得利用圖書館及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所以 您自行將所購買之書籍以家中掃描設備掃描成電子檔供個人閱讀之行為,得依本條規定主張合理使用,無須取得著作權人之授權。至於您請求影印店協助裁開書籍側邊之行為,非屬著作權法所規定之著作利用行為(請參考著作權法第22至第29條),該影印店並不會有著作權侵權之問題。
四、至於所詢請影印店協助裁開您所購買之書籍,並加以掃描書籍內容,將所掃描之電子檔交由 您本人供個人閱讀之用,此時,消費者之目的雖是供個人利用,卻是利用店家營業用之掃描器,屬供公眾使用之機器,恐無法主張著作權法第51條之合理使用。又影印店雖是受客戶之委託所為,由於影印店是以影印(包括數位掃描)為業,對是否有侵害他人著作權之情事,本應予以注意,且店家是掃描書本之全部內容,顯已超過合理使用之範圍,恐涉及侵害著作財產權,而有民、刑事責任。

  • 發布日期 : 101-06-21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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