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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10626

令函日期: 101-06-26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010626
令函要旨: 有關 您的來信,回復如下:
一、 由於著作權法採屬地主義,著作是否受著作權法保護及有無侵害著作權等情事,均應依主張著作權保護之所在地國家之著作權法認定之。所詢 您於日本的大學上課時,欲將Youtube上的臺灣歌手MTV播放給學生欣賞,是否違反著作權法1節,仍應依當地國即日本之著作權法認定之。至於如係發生在我國境內,則適用我國著作權法之規定,請參考本局100年7月6日電子郵件1000706b之說明。
  • 發布日期 : 101-06-26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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