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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10626
令函日期: | 101-06-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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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電子郵件1010626 |
令函要旨: | 有關 您的來信,回復如下: 一、 由於著作權法採屬地主義,著作是否受著作權法保護及有無侵害著作權等情事,均應依主張著作權保護之所在地國家之著作權法認定之。所詢 您於日本的大學上課時,欲將Youtube上的臺灣歌手MTV播放給學生欣賞,是否違反著作權法1節,仍應依當地國即日本之著作權法認定之。至於如係發生在我國境內,則適用我國著作權法之規定,請參考本局100年7月6日電子郵件1000706b之說明。 |
- 發布日期 : 101-06-26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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