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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著字第10100052110號

令函日期: 101-06-25
令函案號: 智著字第10100052110號
令函要旨: 主旨:所詢有關教科書出版業者適用著作權法第47條規定之疑義,如
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公司101年6月13日(101)康軒編一處字第002號函。
二、依著作權法第47條第1項規定,為編製依法令應經教育行政機
關審定的教科用書,或附隨於該教科用書且專供教師搭配教科
用書教學使用之輔助用品,可以在「合理範圍」內使用他人著
作,而「合理範圍」之判斷,則依著作權法第65條第2項所定
之4項基準,於具體個案中予以衡量。來函所述之教科書業者
於編製教科書時,為了讓學生獲得完整學習內容而引用一篇完
整文章、一張完整照片、一幅完整圖畫及一首含詞曲及編曲之
完整歌曲之利用行為,如不會因此造成取代被利用著作市場價
值或其經濟利益,利用人就有依著作權法第47條主張合理使用
的空間。
三、另著作權法第47條第2項所稱的「教學輔助用品」,須符合3項
要件:(一)須附隨於依著作權法第47條第1項所編製的教科用
書;(二)須專供教學之人教學用;(三)須為原教科用書之編製
者所編製。來函所詢之教科書出版業者供教師於課堂上教學使
用,所編製之教學資源光碟或電子書如符合上述要件,即屬該
條文所定之教學用輔助用品,反之,則否。
四、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47條及第65條之規定。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4700 著作權法第47條 為編製依法令應經教育行政機關審定之教科用書,或教育行政機關編製教科用書者,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改作或編輯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前項規定,於編製附隨於該教科用書且專供教學之人教學用之輔助用品,準用之。但以由該教科用書編製者編製為限。 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或教育機構,為教育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公開播送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前三項情形,利用人應將利用情形通知著作財產權人並支付使用報酬。使用報酬率,由主管機關定之。
01006500 著作權法第65條 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 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所定之合理範圍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基準: 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 二、著作之性質。 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著作權人團體與利用人團體就著作之合理使用範圍達成協議者,得為前項判斷之參考。 前項協議過程中,得諮詢著作權專責機關之意見。
  • 發布日期 : 101-06-25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4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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