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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10703

令函日期: 101-07-03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010703
令函要旨: 有關 您的來信本局回復如下:
一、所詢電腦伴唱機廠商(如金嗓、點將家、美華)的主管機關為何,須視各該電腦伴唱機廠商就其營業上所欲主張或請求之事項而定,例如:電腦伴唱機廠商將歌曲灌錄於電腦伴唱機內,涉及重製音樂、錄音、視聽著作之行為,或販賣、出租電腦伴唱機予營業場所供民眾演唱等之利用行為,因與智慧財產權相關法規(著作權法)有關,就著作權法規適用之解釋,本局自為主管機關。又由於侵權之認定,為司法機關判決,因此,就伴唱機個案授權之爭議,即需由司法機關調查認定之。至於「電腦伴唱機」該機器本身之製造檢驗事項,電腦伴唱機廠商則應向主管該業務之經濟部標準檢驗局進行瞭解,其他電腦伴唱機廠商有關商品販售則依商業登記法、公司法等規定登記設立為公司,並進行各項商業活動,另再則依其商業活動所須適用之各項法規定其主管機關(例如營業稅繳納為地方政府的財稅捐單位)。另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則掌理電影、廣播、電視、流行音樂及其衍生之流行音樂產業業務,就伴唱機業者所灌錄歌曲即流行音樂之輔導與發展,得洽該局瞭解相關業務。所以,電腦伴唱機所涉之主管機關,需由其所涉之事項及業務決定。
  • 發布日期 : 101-07-03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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