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電子郵件1010718
令函日期: | 101-07-18 |
---|---|
令函案號: | 電子郵件1010718 |
令函要旨: | 有關 您所詢問的問題,說明如下: 一、您所拍攝的照片遭他人擅自使用,是否侵害您的著作權及被拍攝者的肖像權之疑義,按您自己拍攝的照片如具創作性,就屬於著作權法所保護的「攝影著作」,您在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又因為著作權屬於私權,有關著作是否屬受著作權法保護?利用行為是否構成著作權的侵害之認定,應於發生爭議時,由當事人訴請司法機關就具體個案加以判斷之。 二、惟依您來函所述,侵權行為發生在香港,由於著作權的保護係採「屬地主義」,因此,在海外的利用行為是否構成侵權,不論是否為我國國民的著作,均應依該國著作權法的規定尋求保護,所以如果您想追究侵害人的責任,應向香港的司法機關提出。至於肖像權,則是屬於民法人格權之範疇,與著作權保護不同,建議您洽詢法務部意見(02-23146871)。 |
- 發布日期 : 101-07-18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2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