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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10720

令函日期: 101-07-20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010720
令函要旨: 有關 您所詢問的問題,本組答復如下:
一、著作權法規定之「攝影著作」,是指包括照片、幻燈片及其他以攝影之製作方法所創作之著作,您來函所詢室內設計公司就您家實景所拍攝之設計完工照片,應屬著作權法所保護之攝影著作,由攝影師或其公司,自拍攝完成時起,享有對該張照片之著作權,而提供場景供拍攝之屋主,對該照片並不享有著作權,因而室內設計公司其將所拍攝之照片登上公司桌曆之行為,並不涉及著作權之侵犯,至於是否涉及其他法律上權利之侵害(例如隱私權),建議您可致電法務部瞭解,電話:(02)2314-6871。
  • 發布日期 : 101-07-20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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