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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10723

令函日期: 101-07-23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010723
令函要旨: 有關 您的來信,本組回復如下:
一、來函所詢網站管理者可否拒絕網友刪除文章之請求一事,本局曾經作過相關解釋(93年8月30日電子郵件930830號,如附件),提供給您參考。至於您來函所提到的二項爭點,包括網路平台未於規則同意書中註明刪除文章之限制,該條款是否有效?以及限制著作權人不得撤回重製與公開傳輸(來文誤植為公開播送權),有無違反誠信原則等情,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著作財產權人及利用人,原得就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自行約定,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參照著作權法第37條規定),但若您認為網站管理者訂定之授權約款內容、利用方法等係屬有失公平合理之定型化契約,則屬民事消費糾紛,建議您向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02)2886-3200洽詢,瞭解相關申訴管道。

附件
令函日期:中華民國93年08月30日
令函案號:電子郵件930830
令函要旨:
一、依著作權法之規定,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除合於著作權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五條所定合理使用的情形外,任何人如欲使用他人之著作,仍須取得著作權人的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合先敘明。
二、網友在網站上發表文章,該行為似應認係網友即著作人自己之行為,此時網站管理者之地位為何?是否即屬著作之利用人?其與發表文章之網友間是否成立著作利用之關係,如成立授權利用之關係,授權範圍如何?須視網站管理者與上網留言或發表文章之網友間之約定決定,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
三、至網友在BBS站留言或留言板上留言、或貼文章,是否即屬於「投稿」?亦應依雙方當事人真意認定之,並不當然有著作權法第四十一條「投稿」規定之適用。
四、網路服務提供者自己對網路侵權行為應負之責任,仍應依一般侵權規定處理,例如現行著作權法已賦予著作權人「重製權」及「公開傳輸權」之保護,如未經著作權人同意或授權且無其他合理使用規定之情形者,而將他人著作(例如文章)在違反著作人意思下,持續貼載在留言板或BBS站上,有構成著作權侵害責任之虞。所詢「網友發表文章後,可以要求管理者刪文嗎?管理者可拒絕嗎?」之問題,如該網友與網站管理者間屬授權利用之關係者,管理者可否拒絕,自應依雙方授權契約定之。如雙方並未成立授權利用之關係者,則網站管理者並無利用網友作品之權限,建議管理者宜遵照網友指示,刪除該網友的文章,以免造成侵害公開傳輸權之糾紛。
五、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十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一條及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五條之規定。
  • 發布日期 : 101-07-23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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