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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10726

令函日期: 101-07-26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010726
令函要旨: 一、著作權法第58條明定,在戶外場所長期展示的建築著作,如果不是以建築方式重製該建築物,也不是為了在戶外場所長期展示目的所為之重製,則任何人得以任何方法利用之(包括錄影、上網)。故您來信提及其他設計師將某建築物以攝影的方式拍攝畫面後上傳youtube網站的行為,是可以主張合理使用。
二、至您詢問有關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5款所規定之重製,除依建築設計圖或建築模型建造建築物時,其行為係屬重製外,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等方式重製他人建築設計圖或建築物者,均屬「重製」之範疇。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5800 著作權法第58條 於街道、公園、建築物之外壁或其他向公眾開放之戶外場所長期展示之美術著作或建築著作,除下列情形外,得以任何方法利用之︰一、 以建築方式重製建築物。 二、 以雕塑方式重製雕塑物。 三、 為於本條規定之場所長期展示目的所為之重製。 四、 專門以販賣美術著作重製物為目的所為之重製。
  • 發布日期 : 101-07-26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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