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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10702
令函日期: | 101-07-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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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電子郵件1010702 |
令函要旨: | 您好!關於 您所詢問題,本組答覆如下: 一、如果您將音樂樂曲於公開場所向公眾播放,會涉及著作權法中公開演出音樂著作(詞、曲部分)及錄音著作(灌錄成唱片之聲音部分)之行為,除有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情形外,應得到各該音樂著作及錄音著作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可合法利用。 二、因著作財產權訂有保護年限,所以公開演出之作品如超過保護年限,則無需取得授權或支付費用:(一)「音樂著作」之著作財產權年限,如為自然人,則存續於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50年;如為法人,則為公開發表後50年;(二)「錄音著作」則為公開發表後50年,至於各該著作是否超過保護年限,則需個案認定。 三、另外,目前有許多著作人採行「創用CC」(Creative Common)授權條款,即著作財產權人就享有之著作財產權,免費授權利用人依授權之內容利用其著作,建議您可以參考利用此類音樂,並依其授權範圍利用,即可避免發生侵害著作權之情事。我國「創用 CC」之相關資訊,可參閱中央研究院資訊科學研究所建置之「創用 CC」網站(網址:http://creativecommons.org.tw/)。 |
- 發布日期 : 101-07-02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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