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logo

:::

電子郵件1010710

令函日期: 101-07-10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010710
令函要旨: 您好!關於 您所詢問題,本組答覆如下:
一、依據著作權法(以下稱本法)的規定,著作是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自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因此,網路上的資料及圖片如果具有原創性,即為本法所稱之語文著作、美術著作,而受保護。您如將網路上的資料及圖片摘錄於自身粉絲專頁中,則涉及「重製」、「公開傳輸」之利用行為,除符合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規定外,應分別徵得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始得為之。
二、本法第52條規定:「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按本法所稱「引用」係指基於上述報導、評論、教學研究等目的,而節錄或抄錄他人著作,供自己創作之參證、註釋等。故來函所述之情況,將他人部落格部分文字及圖片引用於自身粉絲專頁中,並加以評論,且註明出處,其「引用」(重製)、「公開傳輸」該資料及圖片部分,依本法第52條及第65條第2項規定,得主張合理使用。
三、著作權係屬私權,在具體個案中,對於利用行為是否符合合理使用?有無構成侵權?如有爭議時,應由司法機關就具體個案之事實認定之。
  • 發布日期 : 101-07-10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208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