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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著字第10100070330號
令函日期: | 101-08-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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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智著字第10100070330號 |
令函要旨: | 主旨:有關 貴中隊函詢系爭商標之使用有無涉及侵害著作權之問題,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中隊101年8月19日保二(一)【三】警創字第1010005901號函。 二、著作權法所稱之美術著作,即思想或感情以線條、色彩、形狀、明暗等平面的或立體的加以表現之著作;而商標圖案如具有原創性並符合前開要件,亦可能成為美術著作,而屬著作權法保護對象。 三、來函所述告訴人之商標遭其他業者使用,若該商標圖案為著作權法所保護之美術著作,則可能已涉及本法中「重製」他人著作之利用行為,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使得為之。惟因著作權係屬私權,在具體個案中,對於該商標圖案是否為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以及利用該著作有無構成侵害著作權,當事人若有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就個案之具體事實予以審認。 |
- 發布日期 : 101-08-24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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