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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著字第10116003230號

令函日期: 101-07-09
令函案號: 智著字第10116003230號
令函要旨: 主旨:關於 您來函詢問錄音著作財產權讓與他人,他人重新灌製唱片CD時,是否仍須取得音樂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您101年6月4日函。
二、所詢問題一、二,按著作權法第37條第1項規定:「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式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第3項規定:「非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非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不得將其被授與之權利再授權第三人利用。」因此,甲將其音樂著作授權乙唱片公司灌製唱片,乙唱片公司係為該錄音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嗣後乙唱片公司將該錄音著作讓與丙公司,丙公司僅取得該錄音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並非因此取得甲之音樂著作之著作財產權。此時,丙公司仍否
再行灌製該錄音著作,應先探討當初甲音樂著作財產權人與乙唱片公司間授權契約之真意,而就個案分別認定之。若契約不明時,依上開規定,推定為未授權,因此該丙公司欲重製唱片或製作精選輯時,仍須取得甲音樂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以保障該音樂著作財產權人之權益。
三、所詢問題三,依著作權法第36條第2項後段規定:「著作財產權讓與之範圍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讓與。」是指著作財產權人可將其著作財產權全部或部分讓與他人,至於受讓人取得何種著作財產權與範圍,應以契約內容而定,並探求雙方當事人之真意,若無法確定,則依前開規定推定為未讓與,以保障著作財產權人之權益。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3600 著作權法第36條 著作財產權得全部或部分讓與他人或與他人共有。 著作財產權之受讓人,在其受讓範圍內,取得著作財產權。著作財產權讓與之範圍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讓與。
01003700 著作權法第37條 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 前項授權不因著作財產權人嗣後將其著作財產權讓與或再為授權而受影響。 非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非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不得將其被授與之權利再授權第三人利用。 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在被授權範圍內,得以著作財產權人之地位行使權利,並得以自己名義為訴訟上之行為。著作財產權人在專屬授權範圍內,不得行使權利。 第二項至前項規定,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二日本法修正施行前所為之授權,不適用之。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第七章規定。但屬於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管理之著作,不在此限: 一、音樂著作經授權重製於電腦伴唱機者,利用人利用該電腦伴唱機公開演出該著作。 二、將原播送之著作再公開播送。 三、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 四、著作經授權重製於廣告後,由廣告播送人就該廣告為公開播送或同步公開傳輸,向公眾傳達。
  • 發布日期 : 101-07-09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2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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