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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著字第10116003820號

令函日期: 101-08-16
令函案號: 智著字第10116003820號
令函要旨: 主旨:本局100年5月2日智著字第10016001381號函關於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MÜST)個別授權公開演出(含演唱會劇場演出. .等)營利性質之單曲授權使用報酬率,依智慧財產法院101年5月31日100年度行著訴字第2號行政判決意旨,已重為審議,審議結果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智慧財產法院101年5月31日100年度行著訴字第2號判決、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第25條、財團法人台灣唱片出版事業基金會99年9月10日智收字第09900090300號申請書、華納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99年9月13日智收字第09900090940號申請書、華研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99年9月13日智收字第09900090950號申請書、滾石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99年9月13日智收字第09900091000號申請書、金牌大風音樂文化股份有限公司99年9月13日智收字第09900091010號申請書、台灣索尼音樂娛樂股份有限公司99年9月14日智收字第09900091620號申請書、愛貝克思股份有限公司99年9月20日智收字第09900094310號申請書、豐華唱片股份有限公司99年10月8日智收字第09900101040號申請書、臺北演藝經紀文化交流協會100年1月14日智收字第10000004580號申請書、同聯文化事業有限公司及大大國際藝術有限公司100年2月8日智收字第10000011070號申請書辦理。
二、旨揭單曲授權使用報酬率,經本局依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第25條第4項規定及依智慧財產法院判決意旨重為審議,決定為刪除「(二)或單曲授權:單曲金額乘以座位數或場地容納人數,再乘以演出使用曲目(次)數所得之金額。」項之使用報酬率。
三、隨函檢送經本局審議通過之使用報酬率對照表與理由1份(如附件)。復依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第25條第6項及第7項之規定,前揭審議之使用報酬率於99年9月12日生效,並自是日起3年內,集管團體不得變更,利用人亦不得就經審議決定之事項再申請審議。
四、如不服本處分,得於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備具訴願書正、副本(均含附件),並檢附本處分書影本,經由本局向經濟部提起訴願。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10002500 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第25條 個別授權契約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著作財產權人之姓名或名稱及其著作名稱。 二、授權利用之著作財產權。 三、授權利用之地域、期間及利用方法。 四、使用報酬之計算方法及其金額。 五、使用報酬之給付方法。 六、違約責任。 七、訂約年、月、日。
  • 發布日期 : 101-08-16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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