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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10806

令函日期: 101-08-06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010806
令函要旨: 有關 您所詢問的問題,說明如下:
一、著作權法第15條第2項第3款規定,依學位授予法撰寫之碩士、博士論文,著作人已取得學位者,推定著作人同意公開發表其著作。而所謂的公開發表,係指「權利人以發行、播送、上映、口述、演出、展示或其他方法向公眾公開提示著作內容。」因此,上述學術論文如果您並未為反對公開發表之表示,則他人公開發表您的碩士論文,並不會構成侵害您「公開發表」的著作人格權。
二、至於您來函所投訴之在獲得碩士學位,辦理離校手續時,必須填寫之授權書,就有關是否授權及相關授權事宜的選項,完全沒有不同意之選項,且未填寫並簽名繳交該授權書,就不能辦理離校手續畢業一事,涉及您與學校間之契約爭議,建議洽請學位授予法之主管機關教育部處理為宜。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1500 著作權法第15條 著作人就其著作享有公開發表之權利。但公務員,依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規定為著作人,而著作財產權歸該公務員隸屬之法人享有者,不適用之。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推定著作人同意公開發表其著作︰一、 著作人將其尚未公開發表著作之著作財產權讓與他人或授權他人利用時,因著作財產權之行使或利用而公開發表者。 二、 著作人將其尚未公開發表之美術著作或攝影著作之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讓與他人,受讓人以其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公開展示者。 三、 依學位授予法撰寫之碩士、博士論文,著作人已取得學位者。 依第十一條第二項及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 ,由雇用人或出資人自始取得尚未公開發表著作之著作財產權者,因其著作財產權之讓與、行使或利用而公開發表者,視為著作人同意公開發表其著作。 前項規定,於第十二條第三項準用之。
  • 發布日期 : 101-08-06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3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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