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電子郵件1010809
令函日期: | 101-08-09 |
---|---|
令函案號: | 電子郵件1010809 |
令函要旨: | 有關 您所詢問的問題,本組答復如下: 一、著作權法規定之「重製」,是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而「改作」則是指「以翻譯、編曲、改寫、拍攝影片或其他方法就原著作另為創作」之行為。您如是單純拆解Hello Kitty公仔並加以組裝為手機殼裝飾品,並無進行重製,此時,並未就他人享有著作權之作品另行重複製作,或就他人享有著作權之著作另為創作,並未涉及著作財產權之利用行為。 二、惟須注意者,若您欲將該組裝後之手機殼裝飾品再行進行量產,恐含涉及「重製」或「改作」該Hello Kitty公仔之圖案,除有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情形外,應徵得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始可為之(請參考著作權法第22條第1項之規定)。 |
- 發布日期 : 101-08-09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3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