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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10809

令函日期: 101-08-09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010809
令函要旨: 有關 您所詢問的問題,本組答復如下:
一、著作權法規定之「重製」,是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而「改作」則是指「以翻譯、編曲、改寫、拍攝影片或其他方法就原著作另為創作」之行為。您如是單純拆解Hello Kitty公仔並加以組裝為手機殼裝飾品,並無進行重製,此時,並未就他人享有著作權之作品另行重複製作,或就他人享有著作權之著作另為創作,並未涉及著作財產權之利用行為。
二、惟須注意者,若您欲將該組裝後之手機殼裝飾品再行進行量產,恐含涉及「重製」或「改作」該Hello Kitty公仔之圖案,除有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情形外,應徵得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始可為之(請參考著作權法第22條第1項之規定)。
  • 發布日期 : 101-08-09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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